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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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1號債權人東山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珍 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國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