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34號
107年度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詩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被告 林柏誠 本件被告周詩涵、林柏誠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林柏誠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被告周詩涵、林柏誠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