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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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張永啟 被告 毛健豪 法定代理人 陳珊麗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毛健豪因本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永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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