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謝振宏 相對人天祥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祥福 相對人 郭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零九年度存字第二二四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50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為擔保物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2242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債券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零三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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