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黃震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思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應撤下侵權圖文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