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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