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蕭創文受刑人蕭棋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創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蕭棋文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蕭創文繳納後獲得釋放,嗣其所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109年3月18日確定,乃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執行,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㈠聲請人除寄發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於苗栗縣○○市○○路○○號3樓之2居所,通知受刑人蕭棋文,於109年7月14日上午10時分許到案執行,而該執行傳票已於109年6月5日寄存送達於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外;另聲請人則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執行傳票,於109年6月3日上午10時許,張貼該執行傳票於該署牌示處,及於109年6月4日張貼在苗栗縣苗栗市公所,此有苗檢公告、公示送達證書、苗栗縣苗栗市公所109年6月12日苗市財行字第1090012635號函等影本在卷足憑。㈡聲請人並寄發追保函予具保人蕭創文,通知具保人蕭創文應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逾期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該追保函已分別於109年6月8日,分別寄存送達至具保人蕭創文位於桃園市○○區○○里○○路○○○號住所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苗栗縣○○市○○○街○○○號12樓居所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此亦有苗檢送達證書影本2紙在卷足憑。㈢詎受刑人蕭棋文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執行拘提,經警於109年8月9日12時許、同年月10日11時許及11日14時許,分別前往受刑人蕭棋文上開居所地,拘提受刑人蕭棋文,惟均拘提未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亦有苗檢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徵受刑人蕭棋文業已逃匿無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蕭創文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予以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