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聲請人 薛青義 相對人 李賴金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月1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45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9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北市│士林區│芝蘭│四│0000-0000│建│3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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