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61號
原告 張乃仁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四樓之0
被告 陳美如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四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許依涵 律師
林亭宇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蘇冠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
✓
感謝您的反饋!我們會盡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