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 林鳳美

上訴人 李維駿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李英宗

程姿慧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林鳳美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

㈡上訴人李維駿、 李宗英 、程姿慧上訴利益金額為3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㈢上訴人提起上訴,就上開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倢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