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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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8號
上訴人 林鳳美
上訴人 李維駿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李英宗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林鳳美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
㈡上訴人李維駿、 李宗英 、程姿慧上訴利益金額為3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㈢上訴人提起上訴,就上開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