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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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87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張德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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