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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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旭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蔡旭東(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芸 即慢泥食品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9日本院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請求廢棄改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7,54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30元,是本件應暫徵收之裁判費為1,765元【計算式:5,295元-3,530元=1,7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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