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6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蘇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