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鄭慧貞
訴訟代理人  林博智
被   告 許 足
訴訟代理人  王贊誠
被   告  許昭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許昭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許昭男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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