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11號聲請人 李明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智銘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本件本票已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何以再向本院聲請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