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文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凱於取具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文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禁見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31日羈押禁見,嗣於101年4月10日解除禁見在案。
二、茲查: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然因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被告如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擔保其刑之執行,是本院認被告無再為執行羈押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後,裁定准予取具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李婉玉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