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6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少陽 被上訴人即被告螺貿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世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池
梁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002,695,以此計算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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