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7號原告 蔣元隆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後勁教會法定代理人 陳一榮 被告 蘇哲明
涂美娥 張素姜 共同 張碧雲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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