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羨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字第2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羨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7號及編號8至11號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號、編號8至11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7號及編號8至11號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3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5、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7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7號及編號8至11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分別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號及編號8至11號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考量附表編號1至7號及編號8至11號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林家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9日│106年8月9日18時30分│││││至106年8月10日8時30│││││分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736號│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10│年度毒偵字第1608號、10││││7年度偵字第186號│7年度偵字第18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8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5、16│108年度易緝字第15、16││實│││號│號││審├───┼───────────┼───────────┼───────────┤││判決日│106年9月14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8號│108年度易緝字第15、16│108年度易緝字第15、16││判│││號│號││決├───┼───────────┼───────────┼───────────┤││確定日│106年10月11日│108年10月21日│108年10月21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3022號。│8年度執字第3856號。│8年度執字第3856號。││││②編號2、3號已合併定│②編號2、3號已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17日為警採尿│104年10月26日│104年10月24日│││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41號│年度偵字第5128號、106│年度偵字第5128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04號│年度偵緝字第2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33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2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1月11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33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確定日│108年11月23日│109年1月6日│109年1月6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34號。│9年度執字第303號。│9年度執字第303號。││││②編號5至7號已合併定│②編號5至7號已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年4月。│└─────┴───────────┴───────────┴───────────┘┌─────┬───────────┬───────────┬───────────┐│編號│7│8│9│├─────┼───────────┼───────────┼───────────┤│罪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文書│││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8日│108年2月10日│108年2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512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34號│年度偵緝字第215號│││年度偵緝字第20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14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65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1月11日│109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14號│108年度虎簡字第365號││判├───┼───────────┼───────────┼───────────┤│決│確定日│109年1月6日│108年11月23日│109年3月10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3號。│8年度執字第4233號。│9年度執字第801號。│││②編號5至7號已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4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7日│108年8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年度偵字第293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24號│109年度易字第274號│││實├───┼───────────┼───────────┼───────────┤│審│判決日│109年5月21日│109年6月1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虎簡字第124號│109年度易字第274號│││判├───┼───────────┼───────────┼───────────┤│決│確定日│109年6月16日│109年6月17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98號。│9年度執字第24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