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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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 振蒼 即振蒼冷氣家電行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造俊舍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