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6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販賣而持有色情光碟,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色情光碟捌佰伍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色情光碟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色情光碟858片,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2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5條第2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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