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109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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