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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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1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4年9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該送達係由其所居住之管理員簽收),乃遲至94年9月2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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