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鳳志(原名劉曜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鳳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鳳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之犯罪日期均在民國106年12月18日前,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部分所示宣告刑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考,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部分所示宣告刑固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侵入住宅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66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668號│106年度偵字第1055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106年度桃簡字第11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0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7年2月5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