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原   告 三總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章
被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蔡涵如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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