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鍾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泰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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