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186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林坤霏
被 告 吳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
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被告欲和解者,請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
任狀委任他人攜帶到庭,並請於庭前與原告洽談和解相關事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