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4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乙○○提起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伊有供出上手,原審判決卻未依法予以減刑云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符合此條之減刑規定者,必須具備「供出毒品來源」及「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兩個要件。
四、查本件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雖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均有供出其施用毒品之來源係一綽號叫「 強哥 」之人,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並供稱該「強哥」名為「 陳祐振 」,目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禮股檢察官偵查中,其另涉販賣毒品之案件,現在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也在調查上手「強哥」部分等語。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禮股檢察官於99年7月12日以中檢輝禮99偵3906字第099912號函覆承辦被告另涉販賣毒品案件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7號案謂:「被告乙○○確整(應是曾)供出毒品上游《強哥》,現仍佈線偵查並分析相關資料中,尚未查獲。」(參本院卷第44頁)。足徵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強哥」,迄今尚未查獲,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不符,無法予以減刑。
五、本院因認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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