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茂唐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經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該視原告的聲請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的金額是新臺幣17,083,838元【計算式:13,693,553元+2,276,319元+294,977元+818,989元=17,083,838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392元,扣除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經繳納的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還不足161,892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