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明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明達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馬力夯 飲品1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並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江明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徒手方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其價值及法治觀念偏差,所為殊值非難,而竊取自告訴人大買家公司之馬力夯飲品1罐,已供其當場飲用完畢,僅發還扣得之空罐予 王仕賢 ,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惟審酌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僅新臺幣35元非高,兼衡被告並無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前科,犯後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其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9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馬力夯飲品1罐,並當場飲用完畢乙情,業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30頁),就其已飲用之飲品部分乃被告竊盜犯罪所取得之直接利得,已無從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至扣案之該飲品空罐1只,業已發還予告訴人之安管人員王仕賢,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5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373號被告江明達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之8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明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8日15時3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買家量販店內,趁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王仕賢管領之馬力夯飲品1罐(價值35元)。得手後,隨即飲用殆盡,將飲料罐放於角落消防栓旁,未結帳即欲離開現場,為王仕賢發現攔下並報警處理,並當場扣得馬力夯飲品空罐1罐(已發還王仕賢)而查獲。
二、案經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委任王仕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明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王仕賢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翻拍照片與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於110年3月8日在上址所竊得之馬力夯飲品1罐(價值35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檢察官鄭仙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