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廖敏媛
       傅文齊
訴訟代理人  李欣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林佳韻 律師
被   告  季誠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 加 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請求撤銷社區住
戶規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8號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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