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廖敏媛
傅文齊
李欣 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翁國彥 律師
林佳韻 律師
被 告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逸凡
參 加 人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