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林麗芬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林樹興
即 被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或裁判費82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三、宜載明聯絡聲請人電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