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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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賄賂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9月15日犯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第1項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行求賄賂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18號、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0萬元及褫奪公權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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