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4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
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31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甲○○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經受刑人本人簽收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8月29日雄檢惟峽97執13552字第60860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送達回證2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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