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4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經法院裁定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2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9月16日雄檢惟崔97執14588字第80917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3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又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康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