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甲○○○
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雨呈┌──────────────────────────────────────────────────┐│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4年度催字第5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3-ND-032690││1│1000││├─┼───────────────┼──────────────┼────┼───┼────┼───┤│2│惠普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897││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