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48號聲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
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貨款、票據、損害賠償暨實行抵押權費用及因債務人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8月20日起至106年8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為支付對聲請人所欠貨款,
簽發發票日均為97年10月31日,面金額分別為39,487元、398,923元,票號WA0000000、WA0000000號之支票2張予聲請人,而2張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連同其餘未支付貨款131,860元合計共欠570,270元;另第三人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積欠聲請人貨款231,264元。詎第三人富爾萊紙業有限公司、冠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未依約清償,共欠801,534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件、銷貨專用發票8件、出貨單13件、地籍圖為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4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市鄉○○○段│2284-36│建│99.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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