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639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6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總行所在地(設臺北市○○區○○路○號)之法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尚無不合。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93年1月7日與其簽訂房屋購置及修繕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2筆:㈠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月9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調整,減政府補貼利率0.25%(目前為週年利率3.035%),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1個月,訂於每月9日繳付,自第1期起以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㈡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月9日起至113年1月9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至第12期止,按年利率2.95%計息,第13期起按原告指數房貸利率加2.35%計息,嗣隨原告指數房貸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4.63%),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1個月,訂於每月9日繳付,自第1期起以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均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乙○○就上開借款㈠自96年3月9日起、借款㈡自95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借款㈠尚結欠本金1,748,774元、借款㈡尚結欠本金1,772,720元,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甲○○辯以: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等有簽上開貸款契約書,並提供房子供擔保,只是被告身體不好住院,被告有寫寬限書給原告,但原告都沒有回應等語。
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購置暨修繕貸款
契約書暨附件、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郵政儲金利率表、現放各筆餘額查詢、還款查詢、利率變動記錄表為證核屬相符,復為被告甲○○不爭執,又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揭主張屬實,堪以認定。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借款本金│借款餘額│借款期限│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暨利率│├──┼─────┼─────┼───────┼────────┼───┼─────────────┤│││││││自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2,000,000│1,748,774│93.1.9~113.1.9│自96年3月9日起│3.035%│,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自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2│2,000,000│1,772,720│93.1.9~113.1.9│自95年12月9日起│4.63%│,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3,521,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