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25號聲請人 周世基 即美商石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住台北市○○區○○○道○段○○○巷○○號,護照號碼M00000000)為美商石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美商石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甲○○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與帳冊清單各1份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