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66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度存字第400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物,「中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新臺幣捌拾萬元四紙(存單號碼:
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B0000000)准改以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慶豐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