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87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連晨希
相對人
即被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香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87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連晨希
相對人
即被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