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87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連晨希

相對人

即被告 林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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