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52號

原告 廖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芳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狀陳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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