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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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張垣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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