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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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偉成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張垣間 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