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判決111年度苗簡字第772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賀維中 被告 李安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6日上午6時9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號前方道路之際,因疲勞駕駛而疏未注意,而駕車朝中正路249號屋前工作攤、同路段247號屋前盆栽等處衝撞後,復接續衝撞停放在同路段245號屋前騎樓內、由原告所承保車體損失險之訴外人 陳若華 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致系爭小客車受損(下稱系爭事故),經送修後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34,038元(含更換零件費用131,957元、工資72,759元,塗裝29,322元)。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全數賠付被保險人,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4,0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事故雖係肇因於伊之過失行為所致,然原告所提出系爭小客車修繕單據,其中如附表所示各工項分別有非屬必要修繕費用、重複計算工資或零件、非屬系爭事故所造成損害等情事存在,故應扣除該等費用等語置辯。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事故係肇因於被告事發時因疲勞駕駛而疏未注意之過失行為,駕車撞擊原告所承保車體損失險之系爭小客車,造成系爭小客車受損等情,除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車損及維修照片等件為憑外(見院卷第21至23、47至65頁),且未據被告爭執,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調取系爭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到院後(見院卷第75至113頁),勾稽無誤,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職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上開規定就系爭小客車所受損壞,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小客車經送修支出修理費234,038元(含更換零件費用131,957元、工資72,759元,塗裝29,322元)等情,業據提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苗栗服務廠估價單4份、統一發票為憑(見院卷第25至45頁),被告固否認部分修繕內容係屬必要(具體爭執理由詳如附表),然經本院依原告聲請通知上開估價單製作人員丙○○、甲○○、乙○○等3人到庭後,並針對附表所示各工項逐一詢問後,其中除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5所示四輪定位之工資費用1,242元確屬重複計價,業經證人丙○○證述在案外(見院卷第188頁),針對附表所示其餘工項內容,證人丙○○、甲○○、乙○○則均分別證述該等工項施作時,確有受損情事而有修繕或更換零件之必要,且均無重複計價情事存在等語(見院卷第187至193頁),故經扣除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5所示四輪定位之工資費用1,242元後,應認系爭小客車因受損而實際支出之修繕費用額為232,796元(含更換零件費用131,957元、工資71,517元,塗裝29,322元)。又系爭小客車為109年3月出廠之自用小客車,有卷附行車執照可憑(見院卷47頁),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9年8月16日,已使用約6月,依上開說明,以新品換舊品之零件應予折舊,方屬公允。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0,961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31,957÷(5+1)≒21,9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31,957-21,993)×1/5×(0+6/12)≒10,99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31,957-10,996=120,961】,故加計前揭不予折舊之工資71,517元,塗裝29,322元後,應認原告得請求之修繕費用額為221,80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1,8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部分勝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估價單號估價單編號作業內容與更換零件項目被告辯稱C00-0000001輪圈輪圈並未受損,非必要修繕費用3四輪定位與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5、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5重複4後保險桿扣件非必要修繕費用5後保險桿扣件非必要修繕費用6後保險桿右密封板非必要修繕費用17右車門槛板19〜22xlOO㎝²受損面積C鈒修理工資重複計算18右前車門檻板飾板拆裝車門並未受損20下圍板次總成工資、零件重複計算21右後葉子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22右内輪弧嵌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23右外葉子板輪弧工資、零件重複計算27左後葉子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28左外輪弧嵌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29左内後輪孤嵌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30左外車頂側嵌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34左後組合燈總成工資、零件重複計算36後擋風玻璃工資、零件重複計算41隔熱紙拆裝工資、零件重複計算49前地毯和/或腳墊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0前座椅(左側):拆裝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1前座椅(右側):拆裝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2後座椅:拆裝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3燃油箱次總成和/或油箱蓋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4消音器尾管次總成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5後葉子板,右後葉子板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6後葉子板,右低遮蔽力顏色特殊塗裝時間(車頂以外的每片鋼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7後葉子板.左後葉子板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8後葉子板,左低遮蔽力顏色特殊塗裝時間(車頂以外的每片鋼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59下圍板下圍板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0下圍板低遮蔽力顏色特殊塗裝時間(車頂以外的每片鋼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1車頂側樑補強板.左車門檻板外板噴塗時間(新鋼板;多片)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2車頂側樑補強板.左低遮蔽力顔色特殊塗裝時間(車頂以外的每片鋼)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3後後保險桿附加時間(素色漆;新零件;單色)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4素色漆調色時間(3片)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5單色前或後葉子板的狹長處單項作業塗裝工時*2件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6使用烤漆房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7車門檻板下方防跳石漆塗裝工時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8後葉子板下方防跳石漆塗裝工時工資、零件重複計算69耗材费工資、零件重複計算C00-0000005四輪定位與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3、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5重複C00-0000001超長效冷卻液修繕費用與本件事故無關2塞子修繕費用與本件事故無關3車殼:更換修繕費用與本件事故無關(註:此部分工項未實際施作,未包含於本件原告請求範圍內)4冷媒(使用冷媒回收機)修繕費用與本件事故無關5四輪定位與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5、估價單號C00-000000編號3重複C00-0000001右行李廂開口槽板工資重複計算2左行李廂開口槽板工資重複計算3左行李廂蓋支撐臂工資重複計算14隔板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15隔板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16行李廂蓋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17後牌照框襯墊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18行李廂蓋襯墊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19行李廂蓋徽飾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0行李廂車型銘牌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1行李廂室飾板隔墊NO.1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2行李箱飾蓋(右)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3行李箱飾蓋(左)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4行李廂底板墊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5後地板飾板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6行李廂上置物飾板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7行李廂上置物飾板墊塊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8下圍板飾板夾扣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29左後車底板延伸板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30右後車底板延伸板可重複使用,無更換必要42後廂蓋内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3行李廂室上隔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4左行李廂開口槽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5右行李廂開口槽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6右後葉內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7左後葉内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8左後車底板延伸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49右後車底板延伸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50行李廂底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51行李廂室上隔板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2右後車底板延伸板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3左後車底板延伸板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4左行李廂支架加強板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5右行李廂支架加強板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6後廂蓋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7右後燈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8左尾燈更換工資重複計算59右尾燈更換工資重複計算60右車頂檻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61左車頂檻板噴漆工資重複計算62内板骨架基本校正工資重複計算63超音波感測器:鑽孔(2個)工資重複計算64行李廂内部線束配件拆裝工資重複計算65左.右後門內飾板拆裝工資重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