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顏彤芸 即 方月枝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5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2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45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6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16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