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事由存在,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並於97年12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
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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