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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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告 徐運河 被告 黃美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