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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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方矩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甲○○(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出生於民國8年8月18日,已逾80歲,其於97年5月6日因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迄今失蹤已逾3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為此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個人資料列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對象投保歷史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全國通緝人查案作業等件在卷可稽,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則本件甲○○自97年5月6日失蹤,計至100年5月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