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 吳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並於108年3月17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洪加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